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25执29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32689254。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东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5075058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25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32191.53元及利息、相应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尾号为1875(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4249(交通银行)、5868(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1132191.5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罚款暂未缴纳)。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强制措施。
2024年3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25执29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