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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钰烯阴极保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钰烯阴极保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象执民字第258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钰烯阴极保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象山县新桥镇东溪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钰烯阴极保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钰烯阴极保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6519.16元,违约金2395.91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11.5元。2015年7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86519.16元,违约金2395.91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11.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科捷铸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理,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波钰烯阴极保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5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