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4民初10034号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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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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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某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昆明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1064.4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106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31476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3年4月4日签订《新希望旭辉元悦小区(23#地块)项目防水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防水材料,截止2023年7月29日,原告已供货金额684354.60元,被告已付款363290.20元,尚有货款321064.40元未付清。原告己就此欠款向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应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一、被告对于供货金额予以认可,为684354.60元,但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货到工地需方、供方施工单位,监理验收合格,供方每月20日之前针对本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到货量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经需方或需方指定第三方签署盖章确认的《甲供材进场验收单》)申请付款,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且确认无误后35天内付款。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盖章的验收单,且发票尚未足额提供,不具备付款条件,且付款有35天期限。现原告已经变更了金额,所以对已付款没有异议。二、被告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因原告不按合同履行,而额外产生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此外采购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后结合案件争议综合评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4日,原告某乙公司(供方)与被告某丙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做了约定。合同约定的付款类型为进度款,货到工地经需方、供方、施工单位、监理验收合格,供方每月20日之前针对本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到货量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经需方或需方指定第三方签署盖章确认的《甲供材进场验收单》)申请付款,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且确认无误之后35天内,支付货物总价的100%。2023年3月-5月,供方提供的材料经收料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在材料器材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5月18日、6月20日分别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86994.20元、76296元、497894.40元的增值税发票。2023年8月3日,原告在付款申请中申请被告付款23170元,2023年8月8日,甲方项目经理意见为:同意,具体金额成本审核。
另查,被告于2023年4月26日、5月31日、2024年5月16日、9月1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86994.20元、76296.00元、200000元、100000元,共计463290.2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共计产生供货金额684354.6元,被告已支付货款463290.20元,且原告陈述最后一笔款项23170元尚未开具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对欠付货款221064.4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在采购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本院酌情支持以221064.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的自原告向被告申请付款最后一笔款项,被告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且确认无误之日(2023年8月8日)起之后的35天即2023年9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21064.40元,并支付以221064.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4.05元,由被告昆明和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