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6民初18686号
原告: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