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民初2379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33914328H,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22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