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119-1号
原告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星子县温泉镇隘口村。
法定代表人,魏磊。
委托代理人***,东林大佛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工业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红园,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桐青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22元,减半收取46711元,由原告九江东林大佛景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晏纯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