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健康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