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

大丰市景翠阁菜馆与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盐城金都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2民初4698号 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都贸易城**号楼**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路**号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金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与被告盐城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盐城金都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大丰市景翠阁菜馆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