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6154号
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82元,原告雨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34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