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2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1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路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职务侵占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5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9执283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伟
审判员 王玮
审判员 潘习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