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慧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址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齐思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疆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址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喻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2执26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冷 长 青

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