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新2123民初7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托克逊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77.76元,减半收取9588.88元,由原告新疆鹏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准予免交)。
审判员 惠 昕
书记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