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73行初7990号
原告: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昌五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吉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红,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莲,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12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5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肖玲玲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林鸿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 瑞
书 记 员 赵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