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92民初2828号
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10K),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3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春爱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80611405R),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爱装饰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