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09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鲁1092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地毯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85元、公告费450元,共计25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未能划扣,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查询了某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委托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当地法院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未能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起关联案件,且有八起终本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593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6)鲁1092执2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