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2725号
原告:威海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三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威海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威海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