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2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洪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RD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吴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