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虎桥路11号江苏安防科技园2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1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8元,减半收取7609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