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回、某某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4160号
原告:**回,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唐志威,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回、***、唐志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键,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威,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杰,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回、***、唐志威与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回、***、唐志威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回、***、唐志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唐志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7.5元,减半收取1148.75元,由原告**回、***、唐志威负担。
审 判 员 李义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雄发
书 记 员 李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