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2民初3063号
原告:***,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化××××镇符竹村,系死者夏赞岗之母。
原告:***,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系死者夏赞岗之妻。
原告:夏桢,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死者夏赞岗之子。
原告:夏彪,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系死者夏赞岗之子。
被告:***,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广场3-A-605.608室。
负责人:田杨。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法定代表人:马捷。
原告***、***、夏桢、夏彪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湖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夏桢、夏彪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桢、夏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桢、夏彪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仇 颖
书 记 员 刘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