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27965号
(2019)沪0115执279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果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T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科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果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66550号判决书,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科特种阀门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034,018.63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科特种阀门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到庭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通过上海市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向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事物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起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665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