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建材公司、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4民初3360号 原告:新疆某建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女,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双河市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张某、双河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2025年8月4日,原告新疆某建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某建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新疆某建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