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恒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986号之一 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27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8.30元,财产保全费4,748元,合计10,876.30由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