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986号之一
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27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8.30元,财产保全费4,748元,合计10,876.30由原告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