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9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27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做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