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恒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29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27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仙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做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洪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