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3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500号瑞中大厦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防盗门区20栋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385.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