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恒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3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500号瑞中大厦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防盗门区20栋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385.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