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351号之一
原告:***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500号瑞中大厦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防盗门区20栋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财产保全费1,646元,由***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