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351号
申请人:***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500号瑞中大厦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防盗门区20栋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叁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225,385.27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385.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