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521号之一
申请人:***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二路288号4幢1号二层A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2022年6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