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恒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程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521号 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二路288号4幢1号二层A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