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521号
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二路288号4幢1号二层A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