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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隆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宁某某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037号 原告:上海隆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隆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隆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