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8971号
原告: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大东翔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加增,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东翔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