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8367号之二
原告: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