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恢28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20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XXX号第6幢。
法定代表人:何光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大东翔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3-25-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杜郎口镇鲍庄村XXX号。
被执行人:姜圣彬,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韩集乡前姜村XXX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大东翔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姜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 威
审 判 员 邱建安
审 判 员 沈燕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杰华
书 记 员 许 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审判长顾威
审判员沈燕明
审判员邱建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杰华
书记员许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