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20民初183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XXX号第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作出(2018)沪0120民初183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卓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1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杨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