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