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