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2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63884196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庙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294MA0FBTUW2D)。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唐山海港开发区中商海港城(天弈风尚购物广场三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701MA0F5W9Y06)。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广场C座8层佳睿科技企业孵化器48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12诉前调确1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36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中影幕维影院管理(张家口)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24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