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3884196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52YOHW3B。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吉联村委上东洲村民留用地。
法定代表人: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湘林,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丘思琦,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贺敏,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王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湘林、丘思琦、***、贺敏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音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惠州市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音王公司商业秘密损失365.72万元;其中被执行人郑湘林对该365.72万元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丘思琦、***、贺敏在137.1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在审理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湘林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马安镇新乐路9号天骄公馆7号楼17层02号的房地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音王公司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上述房地产具备处置条件再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除了涉案房地产目前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外,其他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徐超
审判员宁航
二0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