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朗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139号
原告:中山市朗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0。
法定代表人:梁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伴,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67。
法定代表人:王祥贵,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朗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朗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朗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4元,减半收取为4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朗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