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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盛峰油业有限公司与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8603行初67号 原告通道盛峰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中步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住通道县双江镇棉花坪2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韶山北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通道湘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黄柏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道盛峰油业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人民政府摧毁油茶基地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以通道侗族自治县相关部门正在组织本案当事人协调,需要等待协调结果为由,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道盛峰油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道盛峰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道盛峰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