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知民初985号
原告:武汉大学,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武汉大学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武汉大学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学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学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武汉大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