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4执2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4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