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燎申(集团、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川11执保26号 上海燎申(集团)有限公司、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燎申(集团)有限公司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置换保全财产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川11民初1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开立的账户内(账号2236××××3996)资金在35231420.56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已对被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开立的账户内(账号2236××××3996)资金在16976557.40元以内予以冻结; 三、已对被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枫林路9号西山林语庄园F27幢101下/101夹/101/101中/101上的不动产【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9号】予以查封; 四、已对尚纬销售公司(被申请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的18套公寓【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8号、第1××9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予以查封。 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