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3646号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5230256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