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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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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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1执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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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523025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蓬溪金桥新区置信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677156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遂宁置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蓬溪金桥新区置信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4460014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21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46504.56元及利息等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及执行费44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遂宁凯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蓬溪县金桥镇置信逸都仁湖花园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6号】,且被执行人已用上述土地进行大额抵押贷款,本院已依法对上述土地予以轮候查封。故上述土地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921执11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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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冯良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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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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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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