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中茧新科桑蚕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1305号 原告: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茧XX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茧XX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声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