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信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1430号 原告:浙江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