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1民初1357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幸福路107号,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南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66139756X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