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1民初1854号
原告:***,女,1967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