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681民初1760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送达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626号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收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南山工业园(送达地址: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集团二楼东,收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6139756X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98年5月至2021年4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自1998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从事挡车工工作。2014年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只给原告缴纳了2014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现原告依法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智尚公司辩称,双方于2021年4月份解除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证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9日,2017年12月28日,被告名称由“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入职被告处后至2021年4月,被告智尚公司通过银行向原告***发放工资。
另查明,原告曾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诉至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8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2月8日,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22)第2114号决定书,因申请人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原告不服该决定书,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被告于成立之日即2007年4月29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主张自1998年5月起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且其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交易记录均不能证实与被告具有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自1998年5月起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荣誉证书》载明:“***同志:在2008年度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5S管理标兵’。特发此证,以资鼓励。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二00八年十二月”,并盖有“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印章。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2008年12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故本院认定原被告自2008年12月起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2008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办理网上上诉立案及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立案庭交纳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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