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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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5641号
原告:悉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崇贤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369615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员工。
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5734525H。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悉奥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