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奥控股有限公司

悉奥控股有限公司、某某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5641号 原告:悉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崇贤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369615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员工。 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5734525H。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悉奥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